2月3日
宜昌市公安局发布了
《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宜昌市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快速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内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宜昌城市快速路有:
(一)三峡大道;
(二)点军大道快速路;
(三)江城大道快速路;
(四)峡州大道快速路;
(五)花溪路快速路柏林河路至汉宜路路段;
(六)西陵二路快速路(包括至喜长江大桥);
(七)新建的其他快速路。
二、宜昌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通行。
三、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确需上快速路行驶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过境城区的摩托车,允许在至喜长江大桥、西陵二路快速路(至喜长江大桥至海山科技园匝道段)、三峡大道往返通行。运送生鲜农副产品的摩托车允许22∶00至次日07∶00在所有快速路通行。
五、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快速路道路洒水车、清扫车、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不受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限制。
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正常行驶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七、机动车行经设置有分道行驶标志、标线的路段,应当按照车辆类型选择对应的车道行驶。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已在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驶入相应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八、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四)连续使用远光灯;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城市快速路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车辆因遇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由清障救援车拖曳,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
十、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十一、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不具备快速处理条件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的安全地点,并迅速报警,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十二、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速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诱导提示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维修、养护、工程作业或者跨越、穿越快速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四、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丨宜昌发布、市公安局
记者丨姚晓浪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