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把技改作为提升工业投入强度、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改
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三年行动,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州)推荐,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制定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
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技改试点示范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支持“零增地”技改
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支持“进区入园”技改
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实施迁建扩建的技改重大项目,地方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优化技改审批程序
列入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可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平台即报即备。全面推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由属地政府部门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8项评价评估事项,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完成规划环评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压缩审批时间。工业技改项目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简化涉电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用电报装环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改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技改信贷投放。建立技改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技改项目优先予以融资支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等产品,积极满足技改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支持技改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技改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
九、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
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
鼓励搭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咨询诊断服务平台,遴选技改系统解决供应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区域、分行业免费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对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增加至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各市(州)、县(市)比照设立相关专项并聚焦支持技改项目。
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明确需地方配套资金的工业技改项目,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不再予以重复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技改基金支持力度
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或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国有平台公司及社会资本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制造业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技改工作推进机制
湖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议事,解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厅)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责任单位: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加大技改绩效考核力度
定期通报各市(州)工业技改投资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对完成工业技改投资年度目标任务且增幅居前的市(州),在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增幅靠后的市(州),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操作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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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纯皓